财政部:关于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10-11     来源:财政部网    

关于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82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地彩票销售机构利用电话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抓紧制定本系统电话销售彩票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方案,并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0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上报拟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销售机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经财政部批准后稳步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利用电话销售彩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分析彩票市场发展形势,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利推进。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电话销售彩票行为,要会同民政、体育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切实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附件: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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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话销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过短信、语音呼叫等方式销售彩票。禁止将电话销售彩票系统以任何方式与互联网联结销售彩票。
   第四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统一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合作协议;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电话代销者”)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八条 合作单位、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需要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彩票发行机构对彩票销售机构的申请建议研究同意后,应当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申请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与银行、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
    (五)管理类材料,包括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电话销售彩票品种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电话销售彩票的品种、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电话销售。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合作协议或者代销合同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六条   彩票购买者利用电话购买彩票,应当通过彩票销售机构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册电话号码、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
   第十七条   彩票购买者应当提供本人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与投注账户绑定。
银行借记卡账户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确保电话销售彩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经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前端服务平台受理,由后台管理系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和投注账户资金结余情况核实确认后,向彩票购买者发送购买成功或者未成功信息。
    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投注账号、投注彩票游戏名称和金额、投注时间、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或购买未成功的原因。
   第二十条   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彩票购买者投注账户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按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电话销售彩票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二十三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话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规定归集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七条 彩票中奖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中奖者。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费按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电话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具有实时监控彩票游戏、数据和资金等功能。
   第三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包括后台管理系统和前端服务平台,具有投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投注受理和确认、资金划转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投注服务指南、信息查询、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 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和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四条 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和管理系统应当实时连接,实现彩票销售数据实时交换,保证彩票销售数据的安全性、时效性和一致性。
   第三十五条 电话销售彩票的数据应当以彩票销售机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三十六条 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和管理系统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电话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管理、投注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电话销售彩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